自地自建屋出售 享優稅
2026/01/13 09:17
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自地自建,從土地取得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依所得稅法規定,可適用優惠稅率20%,但僅限於自行興建的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能打包其他名下土地一併適用優惠。
房地合一稅稅率最高達45%,但針對個人自地自建,稅率可以20%計算,享較低稅率,但國稅局強調,必須符合條件。近期就有民眾將持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自地自建房屋,連同其他名下數筆土地一併出售,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所有移轉房地依較低稅率20%申報繳稅,遭國稅局查獲並補稅。
例如,陳先生(化名)在2023年10月各以500萬元,購入A、B地號共兩筆土地,共1,000萬元,2024年6月興建C房屋、同年12月取得使用執照,建築成本500萬元,等2025年6月出售A、B兩筆土地及C房屋,買賣總價2,250萬元(含B地價額750萬元)。陳先生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申報成交價額2,250萬元、取得成本1,500萬元、必要費用9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課稅所得額630萬元,依照稅率20%計算繳納稅額126萬元。
但國稅局查核時,發現C房屋所坐落基地為A土地,僅A土地及C房屋符合上述規定適用稅率20%,國稅局重算屬B土地課稅所得額為210萬元,持有期間自2023年10月至2025年6月,未逾兩年,適用稅率為45%,核定補稅52.5萬元。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將數筆土地併同自地自建房地出售時,應確認其各房地是否符合上述情形,依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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