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跑約到變同居 在人夫租處曬內衣褲、小三要賠50萬

2021/09/12 16:12
聯合報記者王駿杰/新竹報導
 
約跑約到同居?江姓人夫因工作調派至新竹與蘇姓女同事外遇,他不僅將小三帶回住處同居,雙方還用LINE互傳「想我嗎?」、「我愛妳」等親密訊息,今年4月初江妻到丈夫租屋處,發現房內遍布小三的日用品與睡衣,連曬衣繩都掛有小三的內衣褲,氣得打電話給小三宣戰,要蘇不得越矩,不料蘇無動於衷,日用品不減反增,還辯稱和江男都會約跑,流汗才借浴室盥洗,江妻被搞得身心俱創,一個月後除與丈夫離婚,也怒控蘇賠償100萬元;新竹地院審理終結,判蘇須賠50萬元。
 
江妻指出,江男因工作須前往新竹任職租屋,她今年4月月初到江男租屋處,發現蘇女的內衣褲、盥洗用品都與江男放在同個衣櫃,且交錯混雜置放,連房內曬衣繩上都吊掛蘇的內衣褲,絲毫沒避諱。另外,她也發現江男與蘇用LINE互傳親密訊息,包括「想我嗎?」、「我愛妳」、「想你啊,好想好想好想」、「我愛你」。
 
江妻發現房內遍布小三的日用品與睡衣,連曬衣繩都掛有小三的內衣褲,但小三辯稱和江男都會約跑,流汗才借浴室盥洗;新竹地院審理終結,判小三須賠50萬元。示意圖/pixabay
 
江妻說,她有先打電話給蘇女,表明身分要對方不得再與江男交往,但今年5月她二度到江男租屋處,卻發現蘇的日用品不減反增,認為蘇的行為已逾越與已婚之人交往的界線,讓她極為痛苦,因此拿著丈夫房內現況照、LINE對話紀錄提告。
 
蘇女則喊冤,稱與江男僅公司同事關係,她下班後偶爾會與對方一起跑步並討論工作內容,因運動流汗才會到江男的租屋處洗澡、更換衣物,與對方並未發展感情,也沒發生性關係。
 
法官指出,若非具相當程度親密關係,蘇女豈有可能會在已婚男性友人住處盥洗,且江男租屋處隨處可見多件蘇的衣物、內衣褲、睡衣、保養品、牙刷、漱口杯等,還公然吊曬內衣褲,這有違常理。另外,江妻曾質問江男與蘇的關係,為何曾告知後仍與其繼續交往,這些江男都未否認爭執,認定蘇女的辯詞不可採信。
 
法官認為,蘇女為思慮成熟、具有判斷是非能力的成年人,經江妻告知後仍與江男交往,導致江妻與江男離婚,嚴重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致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最後判賠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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