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起糾紛...買方要求減價!房地合一稅怎申報?

2024/09/30 10:15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個人交易105年(2016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土地,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應於房屋、土地交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與繳稅。
 
而房地產完成所有權移轉後,若雙方因買賣房地有瑕疵而產生糾紛,買方主張調減價金,因爭訟無法立刻解決,賣方仍應先依原始契約買賣價款作為出售房地成交價額辦理申報,待調減價金確定後,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房地產完成所有權移轉後,若雙方因買賣房地有瑕疵而產生糾紛,買方主張調減價金,賣方仍應先依原始契約買賣價款辦理申報房地合一稅。圖/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表示,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1月間出售105年以後取得的房地給乙君,買賣契約記載房地價款為1,200萬元,並已完成房地所有權移轉,但未依照規定於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國稅局查獲。
 
甲君表示,因驗收交屋前發現房屋有漏水瑕疵,乙君依契約擔保責任約定,請求履保專戶暫停交付價金,由於買賣價金在法院進行調解,存有不確定性,所以未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高雄國稅局指出,由於該案的房地所有權已辦妥移轉登記,縱使房地價金事後涉訟,仍不可因此免除或延後甲君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的義務。
 
高雄國稅局提醒,房地買賣如有糾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依原買賣契約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並出具說明書或依申報書備註欄說明,另填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聲明事項表」與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待爭訟確定,再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辦理更正。
 

更多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