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押金 最多2個月租金

2017/11/29 09:44

記者鄭舲/台北報導

國內有285萬租屋族,占全國總人口8分之1,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我國第一部租賃專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新法明訂租屋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並在契約消滅時返還。同時,為了鼓勵空屋釋出,房子委託代管或包租業的房東,月租6000元以下免所得稅。

立法院28日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鼓勵委託包租代管,建立租賃專業服務業。圖為民眾在租屋公告欄前觀看出租房屋廣告。(陳怡誠攝)

圖為房屋仲介業者向有意租房的客戶說明房屋內部陳設。(陳怡誠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立法重點(中時)

租賃專法三讀通過

租屋市場因沒有明確法規,常有權利義務關係不對等、廣告不透明及缺乏糾紛處理機制等困境,惡房東或惡房客時有所聞。

為了健全租屋市場發展,因而制定租賃專法,讓租屋市場脫離黑市。

新法明訂房客若因疾病、意外 有長期療養需要,或住宅因不可歸責於房客之事由難以繼續居住時,房客得提前終止契約,且房東不得要求賠償。

不過,若房客毀損房屋不賠償、遲繳兩個月的租金經催告仍拒繳、或房客未經同意轉租房屋,房東也可提前終止契約,並須在30天前通知承租人。房東為重新建築房屋而必須收回時,則須在3個月前通知房客。

訂房東房客權利義務

由於租屋廣告是房客考量是否承租的重要依據,新法也明定,出租人提供的租賃住宅廣告內容應與事實相符;受託刊登廣告的媒體若明知住宅面積、屋齡、樓層、法定用途與事實不符,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租賃服務業者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為了擴大租賃市場,新法也提供房東租稅優惠。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1年以上,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依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無租稅優惠。同時,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也得予適當減徵。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1次為限。

祭優惠鼓勵包租代管

這次立法著重扶植租賃住宅業者,訂定租賃住宅服務業管理及業務規範。新法規定,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者,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許可後三個月內辦理公司登記。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私自經營代管或包租業務,可處4萬到20萬罰鍰,限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也明定,新法施行前已經營代管、包租的業者,自法規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兩年, 兩年屆滿前須依新法申請登記。而從事代管或包租業務的住宅管理人員同樣得繼續執業兩年,若兩年屆滿未領有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證書,就不得繼續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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