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筆自用住宅土地「一次出售」 要符合這些條件
2021/07/22 13:50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同時出售,如果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90.75坪)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211.75坪)者,就可視為1次出售;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但如果面積超過都市土地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700平方公尺的限制時,可以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選擇適用的土地順序,計算至面積限制為止;如果土地所有權人沒有排定順序,將由稅捐局主動採用對民眾最有利原則,以各筆土地依規定計算的土地增值稅,由高至低的適用順序計算。
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同時出售,如都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就可視為1次出售。示意圖/新北市地政局
稅務局人員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上述其中1人辦理好戶籍登記,並在出售前1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同時出售」可跨縣市申請,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在同1天申報移轉現值,就可視為1次出售。
舉例來說,林先生同時出售北市、桃園市及新竹縣等3個地方的土地,只要林先生在簽約時,3份契約日期都訂在同1天,且同1天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那麼林先生出售3筆不同縣市的土地,就可以視為1次出售,但先決條件是3筆土地都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