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凶宅 應公告載明

2013/12/25 09:40

記者葉小慧/台北報導

台南單親媽媽誤標法拍凶宅一案,引起社會關注法拍買到凶宅怎麼辦。司法院民事廳表示,已修改《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等行政規則,明定各地院在辦理法拍屋案件時,應調查且公告有無非自然死亡等結果,避免有民眾誤買。

司法院民事廳明定各地院在辦理法拍屋案件時,應調查且公告有無非自然死亡等結果,避免有民眾誤買。此為示意圖。(圖/好房資料中心)

在已知的判決當中,若在執行卷宗內已有相當證據證明法拍屋內有凶殺死亡、自殺死亡等情形,而拍賣公告卻未載明,拍定人可在取得拍定物所有權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請撤銷拍賣程序。

不過,如果卷內並無上開證據時,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有關「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規定,不得聲請拍賣程序。司法院民事廳法官王漢章指出,可見「執行卷宗有無載明」是關鍵。

王漢章表示,「凶宅」非法律名詞,目前政府各機關均無法明確定義何謂凶宅。但因實際上可能影響到不動產價值,因此要求各法院在查封不動產時,必須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向在場人士調查,並於查封筆錄載明。相關規定已於本(12)月10日修正公告施行。

所謂「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的調查範圍並不限定一般民眾印象的凶宅,包含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都屬於這類情形,且必要時得命債務人如原屋主查報,或向相關機關如警局進行查詢。

王漢章表示,債務人如果虛偽陳報或拒絕陳述,可能會面臨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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