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大廈外牆屋頂 取得發票免予扣繳

2015/12/08 10:41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暨快訊

新店區辛小姐來電詢問:向大廈管委會承租屋頂是否應辦理扣繳及申報?

承租大廈外牆屋頂取得發票可免予扣繳。(好房網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承租大廈之外牆、屋頂及陽台時,如已取具管委員開立之統一發票,免予扣繳及申報;如僅取具管委會掣發之普通收據,仍應依法代扣繳10%稅款及申報。

該所說明,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規定,因管委會常將大樓(廈)外牆、屋頂及陽台出租供刊登大型廣告招牌,或出租頂樓供行動電話業者架設基地台,均屬房屋(固定資產)租賃,所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委會基金,係屬管委會銷售勞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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