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塗銷抵押 翁討回被騙房產
2026/07/08 09:15
中國時報記者洪榮志/台南報導
近來「台版地面師」騙房案件猖獗,但因被害人往往無法證明金主、代書與詐團共謀,致房產追討無門。不過,1名黃姓老翁遭「假檢警」誆騙簽下千萬元借貸,並將名下房產辦理信託及抵押,台南地院罕見引用《民法》第88條「錯誤意思表示」的規定,判決金主應塗銷抵押權與信託登記,為全台被騙房族群點亮一盞司法明燈。全案可上訴。
律師羅瑞昌認為,過去多數法官都墨守《民法》第92條框架,被害人往往因無法證明金主知情詐騙被判敗訴,本案法官改引用《民法》第88條,不僅遏阻騙房集團惡行,更盼此判決能引領全台司法機關,協助更多被害人討回安身立命的房產。
年近7旬的黃姓老翁民國113年底遭詐騙集團冒充檢警,誆稱其配偶證件遭盜用,要求配合辦案並「當線民」共同打擊犯罪,還誘騙他向指定代書假裝借款1200萬元,並聲稱會協助聲請假扣押保全其財產。老翁誤信簽下借款契約、本票,將名下多處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給梁姓女子,以及信託移轉給曹姓男子。
不料放款後,千萬元資金與帳戶內80萬元旋即被詐團轉匯一空,直到梁女要求還款並聲請法拍房產,老翁才驚覺落入騙房陷阱。審訊時,梁女與曹男均抗辯,雙方具備借貸合致且已實際匯款,還舉出對話紀錄,證明代書曾反覆確認老翁並非被騙,加上借貸利率也未超越法定上限,主張是「善意相對人」,即便老翁被騙,借貸與抵押權依舊有效。
但合議庭認為,老翁主觀上深信僅是配合檢警偵查,法理上屬「欠缺表示意識」,依法在1年除斥期間內撤銷意思表示於法有據;縱使被告自稱善意,也僅屬能否另行求償,不影響撤銷效力,判決老翁勝訴,被告應塗銷抵押權及信託移轉登記。
原文出處 【台南 地院塗銷抵押 翁討回被騙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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