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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離婚後向夫求償17年超時薪資312萬 法官認老闆娘非受雇者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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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台南陳姓攤商與妻子長期在夜市賣米粉炒,離婚後妻子認他違反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求償近17年的超時薪資312萬多元,陳以妻子是老闆娘,且以自營作業者身分投保並無雇傭關係。法院審理認為夫妻共同經營,收入為兩人共有,屬兩人共同財產,並非受雇於陳,駁回其給付薪資訴訟。
 
陳的前妻主張,與陳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2003年8月起至2020年3月止受雇於陳從事夜市工作,每日工作15.5小時,每周5日,每月平均20日,陳僅以每日1000元計算薪資,換算時薪為64.5元,已違反勞基法最低基本工資規定,因而依法請求陳給付她超時工作薪資共計312萬6300元。
 
 

 

台南地院認為,陳與前妻兩人基於夫妻關係於婚後共同經營小吃攤,她並非受雇於陳,依勞基法請求陳給付超時工作薪資無理由,應予駁回。圖/聯合報資料照
台南地院認為,陳與前妻兩人基於夫妻關係於婚後共同經營小吃攤,她並非受雇於陳,依勞基法請求陳給付超時工作薪資無理由,應予駁回。圖/本報資料照

 

 
陳及律師主張,小吃攤是他婚前所創立,2003年間即基於夫妻情誼開始共同經營,以便相互協力獲取更多收入,支應包含因撫育子女而日益增多家庭開銷。每日出攤所獲取現金收入,均主要由前妻所管理,之後再向她領取生活費,並非前妻所述由他每日支付薪資1000元。
 
陳也表示,前妻於1995年9月起至2021年5月止期間勞保均由台南市小吃業職業工會辦理,以自營作業者身分進行投保,可見雙方並無雇傭關係存在,也是一般俗稱「老闆娘」身分,共同經營小吃攤。
 
律師也認為,對方請求自2003年8月起至2020年3月超時工作薪資,直至去年12月才遞狀起訴請求,至多也僅能請求起訴狀繕本送達日回推5年未給付加班費工資,逾5年期間未給付加班費請求權時效已消滅。
 
台南地院勞動法庭認為,陳的前妻主張她受雇於陳,每日給付她工資1000元,為陳所否認,她則未舉證以實其說。她以台南市小吃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健保,陳也未幫她提撥勞工退休金,無法證明她受雇於陳。
 
同時,她於審理時表示,小吃攤是兩人一起做的,收入是兩人共同的,兩人一起掌管。法官認她於婚後為小吃攤老闆娘,與陳共同經營,兩人共同掌管收入,收入為兩人共有,與一般社會常情相符。
 
法官認兩人基於夫妻關係於婚後共同經營小吃攤,前妻並非受雇於陳,因此她主張受雇於陳,並依勞基法請求陳給付超時工作薪資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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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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