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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合併案卡關 NCC擬開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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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記者林淑惠/台北報導
 
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遠傳合併亞太電信案,確定排入18日NCC委員會議討論,在NCC與數位部認定兩宗電信合併案,都涉及頻譜超標1∕3情況下,NCC朝「有條件」核准兩宗合併案機率相當高,包括台灣大、遠傳超頻,傳出將要求限期處理,台灣之星及亞太電信既有用戶限期資費凍漲。
 
外傳NCC要求台灣大限期完成超標頻譜之三種處理方式,包括頻譜繳回、轉讓或與他電信事業交換,引發市場激烈爭論。由於遠傳電信之前明確表達立場,若超頻即繳回頻譜,爭議不大。
 
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遠傳合併亞太電信案,確定排入18日NCC委員會議討論。中時報系資料照
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遠傳合併亞太電信案,確定排入18日NCC委員會議討論。中時報系資料照
 
據悉台灣大提出合併案若涉及「適用電信管理法第12條第4項符合公共利益條件」,可「例外不需繳回頻譜」,但數位部至今未認同,NCC擬以「給予一定期限處理超標頻譜」為決議方向。
 
換言之,各界關注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一案,所涉及900MHz頻段超標10MHz部分,NCC擬要求台灣大於一定期限內繳回、轉讓或與其它電信事業交換。另外,由於台灣之星現有268萬、亞太電信208萬行動用戶,為確保476萬行動用戶權益,NCC將要求台灣大及遠傳電信一~二年內凍漲台灣之星、亞太電信既有行動用戶資費。
 
NCC設立合併「條件」,是否讓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一案出現變化?也是市場焦點,對此,台灣大、遠傳17日回應「靜待NCC審議」。
 
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周韻采17日表示,限期處理超標頻譜的三種處理方式,不管那一種都有問題。
 
其中,自主無償繳回,違反所有行政法之見解,電信業者目前擁有之頻寬,都是依NCC規定拍賣,支付價金所取得,具對價關係,在執照有效期間內有頻率使用權利,NCC若因併購而收回有對價關係的頻譜,本有疑問,至少不能無償收回。若頻譜轉讓或交換其它業者,則只剩下一家也就是中華電信有資格,並指此亦是另類圖利。
林淑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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