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邱瑞杰/新北報導
基隆市李姓男子撿到陳姓男子住家大門鑰匙,凌晨開門進屋意圖偷竊,被陳的鄰居發現,沒偷到東西就逃走。檢察官偵結,涉犯偷竊未遂處分不起訴,但認定李犯侵占遺失物罪嫌。基隆地院審理後,判處李男罰金1萬2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109年3月14日中午在陳男住家附近撿到2支鑰匙,隔天凌晨持鑰匙打開陳家大門,進屋打算偷竊屋內財物。李男舉動被陳的鄰居發現,打電話通知陳返家查看。李男察覺行跡敗露,尚未偷到財物,就帶著2支鑰匙逃離陳家。
李男撿到陳男住家大門鑰匙,凌晨開門進屋意圖偷竊,被基隆地院依侵占罪處罰金1萬2千元。記者邱瑞杰/攝影
警方接獲陳男報案家中遭小侵侵入,追查得知李男涉案,將他逮捕並查扣2支鑰匙,警詢後送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李男坦承犯罪事實,認定他涉侵占遺失物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竊盜未遂部分處分不起訴。
法官指出,李男有多次竊盜前科,拾獲他人遺失的住家鑰匙,未交警察機關處理,反為意圖進屋行竊而侵占應予非難。考量李男坦承犯行,陳男也表示不予追究等情狀,處罰金1萬2千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