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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長者死亡在世弟弟繼承 已故哥的兒子訴請另選遺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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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邱瑞杰/基隆報導
 
未婚的林姓男子死亡後,5個兄弟中唯一在世的弟弟成為遺產繼承人。已故哥哥的兒子(林男的姪子)主張曾扶養林男,訴請判決叔叔繼承權不存在。被告反稱姪子曾盜領死者存款,不是扶養人,反被扶養。法官審理後,以原告未舉證被告有重大虐待事證,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原告指林姓男子有8名兄弟姊妹,林男因小時候因出車禍心智不足,他的父親因此決定將所有資產由林男繼承,供日後生活所需,但被告(原告的叔叔)違背父親意願,侵占林男生前土地資產、騙取土地徵收款,並在林男入住加護病房時,利用親權簽署放棄急救同意書企圖加害。

 

 

未婚的林姓男子死亡後,唯一在世的弟弟成為遺產繼承人。已故哥哥的兒子(林男的姪子)主張曾扶養林男,訴請判決叔叔繼承權不存在,基隆地院審理後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圖/聯合報資料照
未婚的林姓男子死亡後,唯一在世的弟弟成為遺產繼承人。已故哥哥的兒子(林男的姪子)主張曾扶養林男,訴請判決叔叔繼承權不存在,基隆地院審理後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本報資料照

 

 

告訴人說,林男的弟弟在林男生前即分割名下土地資產,質押借款,且未照顧、扶養林男。為求脫罪,免除歸還林男土地徵收款責任,還教唆也在世的兩姊妹拋棄繼承,成為唯一繼承人。
 
原告稱,他雖然不是法定繼承人,但是扶養人,是與林男同財共居50年的家人,所以要依民法主張林男的弟弟繼承權不存在,並選任社會公正人士為林男的遺產管理人。
 
林男的弟弟答辯,他的哥哥(被繼承人)生前身體很好,也能工作賺錢、投保勞保,並非提告人的父親(被告的另一名哥哥)一家人在扶養。林男存很多錢,也不需要告訴人扶養。林男的錢都存在銀行,直到住院才被原告盗領。
 
林男的弟弟說,如果原告主張祖父(被告之父)曾將所有資產交由林男繼承,為何存款存到原告的友人帳戶?他的哥哥、原告之父還為此自盡,相關存摺都在原告父親的住處,原告竟還誣告他並查帳。有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證明,原告曾盗領被繼承人存款,並曾有侵占、處分被被承人名下財產意圖、詐領被繼承人的錢。
 
林男的弟弟說,原告尚有侵占被繼承人遺產300多萬元未歸還,原告的母親也曾拿被繼承人的存款買股票。兩造因被繼承人的財產有多起民事、刑事案件,已使他精神受創。他是合法繼承人,原告並非扶養人,原告反而被他的哥哥(被繼承人)扶養,聲明駁回告訴。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查出,林男去年9月間死亡,林父在1971年12月間死亡,林母在1972年3月間死亡。林男共8名手足,在林男死亡時,僅被告和兩名姊姊活著,兩名姊姊拋棄繼承權,被告成為林男唯一繼承人。
 
法官說,原告的父親也是林男的哥哥,在2016年8月間死亡,早於林男,故非繼承人,所以原告也非繼承人,因為無私法上利害關係,所以被告繼承權是否存在與原告無涉。原告主張是扶養人,故有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但原告又在陳報狀中載明,已向被告聲請返還代墊扶養費,堪認被告是否喪失繼承權,無礙原告行使法律權利。
 
法官指出,繼承人除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尚須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才會喪失繼承權。若無喪失繼承權法定事由,任何人包括被繼承人,均不得剝奪繼承地位。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事實有舉證責任,原告對自己主張事實如無充足舉證,自無法被採信。
 
法官說,遍觀卷內原告所提證據,並無被告對於林男有何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具體事證,原告也未提出經林男表示,被告不得繼承相關證據,主張被告對林男喪失繼承權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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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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