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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簽買賣契約 資金流漏餡難逃奢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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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News記者馮牧群╱採訪報導

民眾想以修改買賣時間的方式躲避奢侈稅,國稅局仍有辦法識破,不論有意或無心,資金流向一旦曝光,恐都將面臨補稅與罰緩。

坊間許多規避奢侈稅的手法,都難逃國稅局查緝。(好房News記者陳韋帆/攝影)

新北市板橋區,新板特區,板信雙子星大樓,商辦大樓情境,群聚商辦大樓照。(好房News記者 陳韋帆/攝影)。

以近期遭罰案例為例,李小姐出售位於桃園的房屋,遭國稅局通知補繳奢侈稅80多萬元,並處以罰鍰,她指稱在2011年及2012年各與買方簽訂一份買賣契約,其中第一份契約書只是預訂性質,隔年第二份契約書才是正式契約,因此在同年12月出售時,持有該房產時間已經超過2年,不屬於奢侈稅課徵範圍,但這種說法被國稅局拒絕。

國稅局表示,奢侈稅條例明定,計算房地持有期間是以取得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至訂定銷售契約日為止,李小姐是在2010年9月取得該房地,如果依第二份契約書的時間來看,確實已超過兩年,但《民法》規定,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及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再對照雙方資金流向,發現買方早在2011年簽訂第一份契約時,即已付清近九成款項,因此,李小姐持有該房地時間並未達兩年,買賣仍應課徵奢侈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為了規避奢侈稅,買賣雙方於事後另外補簽訂買賣契約,還可能涉及《稅捐稽徵法》的「逃漏稅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罰」的刑責處罰,呼籲房地買方不要隨便竄改原始買賣資料,以免因為一時好心,卻讓自己無辜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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