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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買賣屋誰繳房屋稅?「3類狀況」併入次年期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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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113年7月1日開始適用的房屋稅新法,其中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將原本「按月計徵」的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也就是以每年的2月28日(或2月29日)的房屋所有人為當年度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陳先生在114年2月20日訂約出售甲房屋給吳小姐,如果在114年2月28日仍未完成買賣移轉登記的話,也就是2月28日當日的房屋所有權人仍為陳先生,則114年期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為陳先生,應由陳先生負責繳納全年房屋稅。
 
113年7月1日開始適用的房屋稅新法,其中一項重大變革就是將原本「按月計徵」的房屋稅改為「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底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圖/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攝影
台北房市、松山區、街景。圖/好房網News記者黃芸涵攝影
 
反之,若114年2月28日已將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給吳小姐,則吳小姐就必須負責繳納114年全年的房屋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114年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7月1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於114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1個月內1次徵收。
 
新制房屋稅自113年7月起實施後,房屋若在年度中所有權移轉,稅務局不再按月課徵房屋稅,而是由當年期2月底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特別提醒要注意的是,若於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新建、增建或改建完成的房屋,該期間房屋稅則併入「次年期」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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