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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變凶宅 房東向承租人要不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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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保光/綜合報導
 
陳姓、蘇姓2女子在高雄租屋,不料1年後蘇女在屋內輕生,房東不甘房子變成凶宅,向合約租屋人陳女求償168萬餘元。但高雄地方法院認為, 未造成房屋外觀毀損及實體破壞,判決房東敗訴。
 
判決指出,陳姓女子2020年1月向陳姓房東承租房屋,蘇姓女子是租約的保證人,2人同住這間房子;去年蘇女在房間自殺,以致房子成為凶宅,房東找產估價師鑑定房價,因房屋價值減損163萬多元,認為陳、蘇2女是「同居人」,便提訟要求承租人陳女賠償損失,加上律師費,要求陳女賠168萬多元。
 
 

 

陳、蘇2女合租房子,房子因蘇女自殺成凶宅,房東向陳女求償,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敗訴。圖為高雄地方法院。圖/記者林保光攝影
陳、蘇2女合租房子,房子因蘇女自殺成凶宅,房東向陳女求償,經高雄地方法院判敗訴。圖為高雄地方法院。記者林保光/攝影

 

 
陳女認為,房子是她與蘇女共同承租,採分租共住方式,儘管名目上由她承租,但已經房東同意分房給蘇女居住的房間,蘇女也不是她的「同居人」,蘇女自殺不能歸責給她。
 
法官認為,租賃物毀損、滅失、房屋毀損、損害租賃房屋,應以租賃房屋物理上毀損滅失或功能損壞為限,但蘇女的自殺行為並未造成房屋外觀形體毀損、實體破壞,或使用功能上的減損或喪失,房屋成為凶宅僅造成交易價值減損,純屬出租人經濟上的損失,不能由陳女承擔責任,駁回房東的求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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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林保光/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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