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有民眾在臉書社團「路上觀察學院」PO出一張中古大廈頂樓加蓋一棟小透天的奇景,大門外還放置了躺椅,引發話題。有眼尖的網友就發現,這棟「小透天」過去的屋主為「一代妖姬」崔苔菁,當年還與管委會引發房產糾紛,至於現任屋主則是男星王大陸。
擁有不少房地產投資經驗的崔苔菁,1984年購入位於台北東區芙蓉大廈的8、9樓樓中樓,不料多年前卻遭其他住戶及管委會控告將屋頂平台占為己有,還種樹導致樓下淹水。崔苔菁則反擊,表示當初買房時有跟建商簽訂「分管協議」,明訂7樓平台使用權屬8、9樓住戶,且協議中房屋面積僅5、60坪,管委會卻以百坪面積收取管理費,經法院審理,最終判崔苔菁勝訴,管委會敗訴。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劉韋廷表示,相關的法條有民法第819條及820條,而819條為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也就是說,頂樓與地下室要做變賣或抵押,須獲得全體共有人同意。而現在提到的是「使用」的部分,也就是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包含如何使用、誰可以使用,早期為全數決,現今則改為多數決,有半數共有人同意即可。
劉韋廷解釋,早期像崔苔菁這樣的案例,多半是建商在賣房子時,於合約上表明頂樓或1樓由其住戶可用,其他戶合約上也有記載,因此若要買房,就等於接受共有物管理的約定,意即「分管合約」;但過去有更多房子無這項合約,這樣一來須由共有人開共有人大會,多數決來決定由誰來專用,但以前都沒這麼做,對於頂樓或1樓戶把其空間封起來自用,其他戶也都將就,形成「漠視和議」,大家沉默、沒有明白表示,讓現狀持續下去。
但該情況很容易引發糾紛,劉韋廷指出,一旦頂樓、1樓戶賣掉後,新住戶可能會面臨其他住戶刁難,儘管提出前屋主說可使用頂樓或1樓平台,也必須舉證證明,但因當初沒有這項約定,當然舉證不出來。因此劉韋廷建議,購買這樣的物件,最好要拿到前屋主當初簽訂可使用的書面合約,否則「沒有就是沒有」。
劉韋廷說,更可怕的問題在於,民法820條並沒有規定曾經有過決議未來就不能決議變更,意思就是說,過了20、30甚至40年,只要共有人隨時一起再做新的決議就會改變,即便曾經取得建商同意的同個屋主,都有可能會遇到這樣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