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胡瑞玲/台北報導
為實現友善寵物環境,營建署及各地方政府動保機關近年積極討論是否修法或廢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寵物禁養令」,但北市議員戴錫欽發現,大安區某社區規約雖未禁止寵物,但卻訂定幾乎苛刻的特殊飼養條款,包含大型犬出入要戴口罩、頭套、只能從地下室進出及禁止社區遛狗,形同「寵物監」,且不符合營建署訂定的管理辦法,要求市府加強與社區管委會的溝通及輔導。

根據統計,全台登記的家犬貓數量,已超過15歲以下的小孩人口數,而北市106萬住戶飼養的犬貓就有28萬隻,平均每100戶既有27戶飼養寵物,凸顯限制住戶養寵物的規定已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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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動保法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的場所,應由7歲以上者伴同,具攻擊性寵物,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使用鍊繩、箱籠或採取其他防護措施如口罩、推車、揹袋、以手抱持等。
農委會也公告,據攻擊性寵物出入公共場所,除由成年人伴同,防護措施應包含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繩或鏈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的透氣口罩,或是以具備防曬或通風功能的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
但議員戴錫欽指出,大安區某社區雖未禁止飼養寵物,但訂定的「寵物管理辦法」中,規定大型寵物(非兇猛性,12公斤以上),由地下室出入,並戴口罩頭套、禁止在社區內遛狗,若持續違反規定將呈報北市建管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及第47條,處3000元至1.5萬元罰鍰。
戴錫欽質疑,依照動保法規定,僅像比特犬等攻擊性犬隻才須戴口罩,但該社區的寵物管理辦法,卻規定「所有大型犬」不僅出入要戴口罩,還要帶頭套,更只能從地下室出入。
另根據北市動保自治條例規定,飼主只要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即可,但該社區卻祭出遛狗令,上述苛刻規定,不僅遠逾越營建署訂定的管理辦法,更疑似有違反動保精神。根據建管處調查,北市各大樓管委會規約僅1處大樓規定禁養家禽寵物(非本案社區),但究竟有多少社區的飼養寵物辦法與禁養寵物無異?
戴錫欽要求,建管處及動保處應積極了解,並參考營建署公寓大廈飼養寵物管理辦法,提出如何兼顧社區自治、社區安寧及乾淨環境、友善動物、提升寵物生活環境及保障飼主及其寵物的權益等方案,並針對訂定特殊飼養寵物條款的社區予以輔導及加強溝通。
動保處表示,北市推動友善動物,盼朝向動物友善,非禁止飼養寵物,而是朝向加強飼主責任,達到雙贏;建管處表示,目前規約由公寓大廈訂定,但為達到友善寵物環境,會配合動保處將規範告知公寓大廈,並共同協助個案。
動保處表示,中央訂定的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條例第23條,可讓社區自己訂定飼養規定,但此次個案規範比動保法更嚴,恐不符合動物福利,會再跟個案管委會溝通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