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姿琳/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官員指出,近來查核時發現某些案例,即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其海外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抵扣;至於民眾若有溢繳稅負,應提出居住者證明、要求所得來源國退稅,亦不得直接扣抵我國所得稅。
國稅局指出,總機構設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其海外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抵扣。(示意圖。好房網資料中心)
台灣近年來積極和各國簽訂租稅協定,有海外所得者須留意是否適用國際間的租稅優惠,以免影響權益。以去年底簽署、今年度起適用的台義租稅協定為例,赴義大利經商的台商,只要營業行為不構成辦事處、工廠或分支機構等的「常設機構」,義大利政府就不會對其營業利潤課稅;至於股利、利息與權利金等投資所得,依台義租稅協定規定,課稅上限稅率為10%。
國稅局官員說,根據實務經驗,常有民眾獲配外國股利時,因不清楚台灣與該國已簽署租稅協定,仍以該國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稅負,但在發現優惠稅率僅5%至10%後,才向國稅局主張溢繳的稅款直接扣抵我國所得稅。
然而,若該筆所得符合兩國租稅協定規定,可享有上限稅率或免稅的優惠,但納稅人卻以為未適用而多繳稅賦,則依《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或民眾應向所得來源國申請退回多繳稅款,不得扣抵我國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