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林偉信/台北報導
8年前科技公司羅姓技師到新北市烏來區查看想要購買的土地,卻遭斷裂的台電電纜線電擊死亡,羅妻及4名子女提告請求賠償,最高法院認定台電疏於維護電力設備,判決賠償546萬215元的扶養費,加計台電已判賠確定的慰撫金等,台電共須賠償1615萬多元確定。

死者家屬提告主張,2015年1月22日中午,當時43歲的羅男騎機車行經烏來區啦卡路9巷36號旁樹林空地,因台電公司置於該處的電桿及架連的饋線等設備,疏於維護,任令電纜線斷裂懸落,導致羅男被電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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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羅妻與丈夫及白姓男子一起到該處看地,她回憶表示,當時斷裂的高壓線打在先生的手背,電流通過身體,從大腿爆出來,遭電擊昏厥、休克死亡。
白男向法官表示,羅姓夫妻要在烏來山區買一塊土地,因為他對當地的地形較了解,故委託他找工人巡視,當時他在前面,後來聽到尖叫聲,羅男就倒在地上;案發處電杆上有貼「有電勿近」,但貼在很高的樹旁。
台電辯稱,事故是天災,有不可抗力的因素,台電已依相關作業規範定期派員巡勘,且電杆上已標示「有電勿近」的警語,不須負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認為台電疏於維護電力設備,導致羅男因電纜線斷裂懸落而遭電死,須負賠償責任,判決台電公司賠償死者家屬醫藥費、喪葬費及慰撫金等共1069萬多元確定,但家屬請求給付扶養費部分,經高院更二審審理後,判決台電須給付546萬215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總計台電要賠償1615萬839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