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恩惠/綜合報導
桃園觀音區玉林路某平房2023年4月深夜,老舊電線短路走火釀災,郭姓屋主順利逃生,好心收容20餘年的陳姓男住客因逃生不及熱休克亡,審理時,郭男否認犯罪,指責消防隊救災不力,桃園地院審結,依過失致人於死罪判刑4月,得易科12萬罰金,可上訴。
審理期間,被告郭男否認過失,並以「沒有法律規定屋主要對家裡的電線定期檢修,是消防人員救災不力導致死亡發生」來辯稱。

經合議庭調查卷內事證並訊問相關證人,認定被告為建築物所有權人,依建築法有維護建築物設備安全義務,被告疏於注意,未檢修屋內凌亂的電線配置,更未對老鼠咬壞的電線做任何補救,肇致電源線短路引燃而發生火災。
合議庭認為,若被告郭男能善盡屋主注意義務,當不致如此,被告過失行為與被害人陳男死亡結果的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又依火災出勤觀察紀錄表,被告報案後不到10分鐘,消防隊即抵達現場,當時因已有大量火煙竄出,經消防隊評估不宜冒險進場施救,因此並無消防隊救災不力之情事。被告所辯無據,犯行堪以認定。
合議庭審酌,被告郭男雖因過失造成陳姓男住客死亡,又否認犯行,但被告是好意收留陳男居住20餘年,陳男家屬均表示不願追究,又本件火災所幸未波及其他建物,被告現亦面臨住家遭焚毀困境,兼及被告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起訴指出,67歲郭姓屋主過去20餘年來,收留孤苦無依的69歲陳姓男子同住在觀音區玉林路的磚造平房,2023年4月21日晚間10點37分119接獲火警求救電話,大批人車趕抵前,屋主自行逃生脫困,火勢在晚間10點51分獲控制,11點49分完全撲滅,清理火場發現陳男因逃生不及,受困高溫空間中,熱休克死亡;勘驗後發現,起火原因是廚房內的電源線短路走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