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曾健祐/台中報導
台中羅姓屋主出售名下85平方公尺房地,鑑界測量後才驚覺住了30幾年屋子因中正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實際僅有63平方公尺,依價差求償303萬元;法院根據羅賣房地因面積縮減實際價差計算,判中正地政事務所應國賠175萬元,可上訴。
羅控訴,1992年購買一處房地,土地登記面積85平方公尺,多年來都依此繳地價稅,直到2023年4月出售時經鑑界測量土地面積僅有63平方公尺,因中正地政事務所登記錯誤導致土地謄本所載面積虛增22平方公尺。
台中司法大厦。圖/記者曾健祐攝影
羅表示,同年6月辦理面積更正,經不動產估價事務所鑑定,每平方公尺單價為13萬8000元,總面積63平方公尺、85平方公尺時,總價各為869萬4000元、1173萬元,主張其中差價為所受損害,提國賠向中正地政事務所求償303萬6000元。
中正地政事務所抗辯稱,本件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是1972年間,於該地段辦理修正測量的土地地積計算表清冊,並依此謄載於土地登記簿謄本上,土地登記簿上所登載的面積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相符,並無登記錯誤,且羅1992年購入土地就有實際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台中地院審酌,羅2023年5月16日接獲中正地政事務所函覆,土地面積與地籍圖面積不符,土地登記面積為85平方公尺,地籍圖面積為63平方公尺,這才知道土地有登記錯誤並更正,認定羅求償有理由、請求權並未罹於時效。
法院查,羅2023年4月以土地85平方公尺1115萬元出售,後異動為63平方公尺940萬元,因土地面積縮減實際損害應為價差175萬元,判中正地政事務所國賠1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