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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帶病投保 金管會:壽險兩年內可解約

#理財 #壽險 #投保 #金管會 #保險法
工商時報記者戴瑞瑤、魏喬怡/台北報導
健康險銷售持續升溫,金管會6日提醒,民眾投保健康險應善盡誠實告知義務,誠實告知就醫或既有疾病狀況,若「帶病投保」保險契約訂立後兩年內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個資屢外洩東南旅遊、中油詐團最愛假冒
保險局表示,提醒消費者投保健康險時,除應審慎評估自身需求及經濟能力、注意瞭解投保商品的類型、疾病及醫療等名詞定義、等待期間、除外責任及給付上限等重要約定事項外,也應據實回答保險公司在要保書上的書面詢問,也就是「健康告知事項」,避免投保後因告知不實,遭保險公司解除契約而衍生消費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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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險銷售持續升溫,金管會6日提醒,民眾投保健康險應善盡誠實告知義務,誠實告知就醫或既有疾病狀況,若「帶病投保」保險契約訂立後兩年內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契約。圖/中時資料照片

金管會4日公布2026年公平待客原則評核機制,有兩重大改變。圖∕本報資料照片
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表示,「告知不實」在申訴爭議上往往排名在前面,最常見的爭議是,發生事故的原因與不實告知的疾病沒有因果關係。例如保戶沒有誠實告知有A疾病,但因為B疾病去就醫,保險公司發現保戶沒有告知A疾病,考量B疾病就醫與A疾病沒有因果關係,因此保險公司就針對B疾病理賠了,但保險公司也認為保戶因未告知A疾病有影響到危險估計,因此在訂約兩年內解除契約,這時就引發爭議,因為保戶認為不應該解除契約,但按規定保險公司就算理賠了還是可以解除契約。
類似爭議案件,保戶可能會到保險公司申訴,或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評議中心會就事實認定,也會尋求專業醫師的意見來綜合判斷。
金管會說明,保險契約是基於最大誠信原則,要保人應該在投保時善盡誠實告知義務,像是被保險人是否有「過去五年內曾患有高血壓、癌症等疾病」,或「近兩個月有因受傷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情形」等,讓保險公司了解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而評估相對應的風險。
金管會示警,如果要保人的告知內容有隱匿、遺漏不說明或做不實說明,導致足以影響到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估計,依照保險法第64條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在知道解除原因後的一個月內,且在契約訂立後兩年內解除契約。另被保險人「帶病投保」且沒有據實告知,即使保險契約訂立後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已不得解除契約,但依照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投保前已經發生的疾病,可以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原文出處 【避免帶病投保 金管會:壽險兩年內可解約】
戴瑞瑤、魏喬怡∕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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