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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同事家搞上他妹妹 台中男歡愛少女3次得吃4年牢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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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陳宏睿/台中報導
 
台中市饒姓男子在2020年間,曾借住同事家,期間認識同事年僅13歲的妹妹,饒利用少女對性懵懂,前年4月間,雙方合意在少女房間內發生3次性關係,後來因少女父母發現後報警,台中地院審酌饒犯行時19歲,非成年人,判刑4年。饒上訴二審後,仍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饒姓男子在2020年間曾借住同事位於北屯區的住家,期間認識同事未成年的妹妹,饒明知少女未成年,性自主能力、判斷力都未成熟,但仍利用機會,在前年4月間,在少女的房間內,在不違反少女意願下,發生3次性關係,不過後來因少女父母察覺異狀,報警處理。
 
台中市饒姓男子借住同事家時,與同事未成年妹妹發生關係,台中高分院判刑4年。圖/本報資料照片
台中市饒姓男子借住同事家時,與同事未成年妹妹發生關係,台中高分院判刑4年。圖/本報資料照片
 
饒男在警詢時,即承認涉案,辯稱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發生關係是少女同意的,全案依妨害性自主罪,移送法辦。
 
全案一審時,根據饒男供詞、少女證詞,以及醫院驗傷單等證據,認定饒男涉犯妨害性自主事證明確,而少女在案發時年僅13歲,而饒男是19歲,饒男不是成年人,所以不用再依兒少法規定,加重其刑,全案因賠償金額,無法與家屬達成共識,饒未與家屬和解,依3次犯行,分別判處3年2月徒刑,應執行4年。
 
饒男認為判刑過重,上訴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酌,少女在案發時年僅13歲,智慮較平常之人低下,饒男在跟少女交往時,已明確知道少女年齡,但仍與少女發生性關係,事後也沒有獲得少女父母諒解,不認定全案有何情輕法重、情堪憫恕的情事,不適用減刑規定,駁回上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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