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數月前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近期要繳房屋稅,稅單上納稅義務人仍是前屋主的名字,該如何更正。官員表示,買賣未辦保存登記,也就是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雖不用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仍需由雙方當事人向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說明,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民眾常誤以為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買賣雙方應在買賣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提醒,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三天,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