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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共有地 留意適用稅制

#理財 #共有地 #變價分割 #持分土地 #房地合一稅
經濟日報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原與他人共有土地,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取得更多持分土地後,往後出售時,應分別按照不同取得時間,判斷應適用房地交易舊制課稅或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取得日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在2016年1月1日後則應課徵房地合一稅。
 
民眾原與他人共有土地,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取得更多持分土地後,往後出售時,應分別按照不同取得時間,判斷應適用房地交易舊制課稅或房地合一新制課稅。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國土計畫法明年4月30日上路,全台22縣市7月前本應將「土地功能分區圖」報內政部,至今僅6個縣市「交作業」。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例如,甲君2015年1月取得A房地持分四分之一,後因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法院裁定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取得A房地其餘四分之三持分,並在2023年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
 
甲君隨後在2024年5月出售A房地,原權利範圍(持分四分之一)應適用舊制,也就是應在2025年5月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稅;之後取得的四分之三部分,應適用房地合一稅,應在完成過戶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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