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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男不能提離婚 釋憲案激辯

#離婚 #政策 #外遇 #家事法 #配偶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出軌人夫質疑違憲,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5日進行言詞辯論,朱強調聲請解釋不是贊同外遇或家暴等有責配偶行為,但憲法不應只保障天下有情人終成眷屬,也該保障怨偶不再痛苦;法務部則認為婚姻和家庭具社會性功能,婚姻自由不等於無限制的離婚自由。
 
大法官黃虹霞語重心長表示,家事法常講說「法不入家門」,但是大法官在符合聲請要件下,就必須受理案件,在兩難中須做不得已抉擇,但絕對不是肯定外遇,更不是認為任何人可以背叛婚姻。
現行民法規定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無權提離婚,但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朱政坤和兩名人夫質疑違憲,聲請憲法法庭解釋。示意圖/pixabay
針對年度中不幸身故的個人,台北國稅局表示,當年度留下的綜合所得稅申報義務,依據婚姻狀態不同,申報時限也不同。示意圖/pixabay
民法1052條規定夫妻可以請求離婚要件,包括另一方重婚、虐待、意圖殺害、患不治惡疾或精神病、生死不明超過三年或犯罪遭判刑逾六月等。1985年增列第二項較富彈性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也可訴請離婚,另規範「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朱政坤審理五起案件時覺得條文違憲,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併方姓、高姓男子聲請案審理。朱認為很多情況下,配偶都不想繼續維繫婚姻,婚姻只是箝制對方的工具,強求怨偶維繫只存於戶籍謄本和身分證上的關係無意義,若婚姻存在反而有害,人民自然有選擇終止關係自由。
 
方姓男子早和小三定居香港、生下三名子女,因是「可歸責的一方」,他無法離婚。方的律師說,大法官在同婚釋憲中闡釋人民有自主決定權,包括是否結婚、與誰結婚;離婚和個人自由不可分,應受憲法保障。
 
高男律師也主張若無愛又不能離開,違反人性尊嚴,不能再婚等於限制家庭權、影響和諧家庭權利。
 
關係機關代表、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認為,離婚法制設計要顧慮法益平衡,應由立法機關決定。統計去年4萬7888對配偶離婚,僅5.82%是經法院判決離婚,其中涉「但書」比例低,不應因極少數原因認定條文違憲。
 
黃虹霞15日嚴肅說,聲請的兩名人夫都是有責一方,也都承認外遇,「你們提到被對方當作提款機,不會覺得這樣說法很傷人嗎?」同婚釋憲案已闡明婚姻為「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若照「你們」主張,這件釋憲案可能要改寫婚姻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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