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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團體報稅 避開三地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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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報稅季將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並遵循免稅標準規定,以免遭補稅或挨罰。盤點過去實務經驗,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申報所得稅時最常出現三大錯誤,務必留意相關規定。
 
首先,常見有機關團體錯誤歸類收入,國稅局提醒應正確區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與「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
 
報稅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綜所稅報稅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舉例來說,租賃收入、出售資產所得、教育訓練收費及承辦政府委託業務所獲收入,均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常有團體將其誤列為其他收入類別,導致所得計算錯誤,進一步影響免稅適用及稅負計算,機關團體申報時應詳細檢視每筆收入來源與性質,妥善分類。
 
其次,錯誤列報結餘款計畫支出,也是一項常見疏失。國稅局解釋,根據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若其當年度實際辦理活動支出未達基金孳息及其他收入總額的60%,且年度結餘款超過新台幣50萬元者,須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於次一年度起四年內分年支用。
 
國稅局指出,部分機關團體在實務上,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定前即將計畫中預定用途的支出列入當年度會計帳列,或未妥善控管結餘款使用期限,均可能構成申報不實,導致被要求補稅甚至受罰。
 
第三,漏報捐贈收入與股利收入,國稅局表示,許多機關團體在申報時,僅將現金捐贈列入帳內,忽略了實物捐贈亦屬應列報項目,例如股票、土地、房屋、設備等,皆應依規定認列為捐贈收入。
 
此外自2018年起,《所得稅法》修法明定,機關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無論是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皆需依規定列為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若未依法申報,將可能遭補稅,甚至產生罰鍰。
 
國稅局提醒,各機關團體應於年度結算申報作業中,詳實檢視所有收入與支出項目,確認是否依規定辦理分類與列帳,並取得合法憑證,確保帳務清楚、資料正確,避免因疏忽或誤解導致漏報、誤報,影響免稅資格或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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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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