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申報銷售額時,要注意匯率的換算規定。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及第28條之1規定,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有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的境外電商業者,自去年5月1日起,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申報銷售額時,要注意匯率的換算規定,此為示意圖。記者翁禎霞/攝影
台北國稅局指出,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的銷售額以外幣計價者,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時,應依臺灣銀行下列日期牌告外幣收盤的即期買入匯率,折算為新台幣金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二、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以事實發生日前一申報所屬期間之末日。若臺灣銀行牌告的幣別無即期買入匯率者,採現金買入匯率計算。
台北國稅局說,境外電商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之銷售額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者,應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2條之2規定的日期,就銷售額依往來銀行牌告的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的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開細則規定,折算為新台幣金額。
該局指出,在我國辦妥稅籍登記之境外電商,可於稅務入口網(網址:www.etax.nat.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查詢其稅籍公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