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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偉遭控性侵8女 二審仍判8年徒刑

#秦偉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即時報導

藝人秦偉遭控性侵幕後工作人員、粉絲等8人,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求刑41年,而一審認定他性侵造型師、編劇和粉絲3人,依強制性交罪判8年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今天宣判,駁回檢方和秦偉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判刑8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秦偉遭8名女子指控性侵,包括2010年商請A女做造型,邀約A女至住處,卻趁A女挑衣服時強暴她;2007年,秦偉藉口商請拍MV向17歲的B女搭訕,駕車載她到汽車旅館性侵;同年七夕過後,秦偉再次在車內強迫B女發生關係。2010年,秦偉結識從事幕後工作的C女,以談劇本為由邀約C女到住處強制性交得逞。

2011年,秦偉以洽談專輯製作為由邀E女晚餐,多次暗示要發生關係,並將她壓在床上,E女稱逢生理期奪門而出。2002年聖誕節前後,秦偉約14歲的後援會成員F女錄廣播節目,卻在廁所內強姦F女;隔年,秦偉錄節目又不顧F女反對,強行將她壓制在角落,所幸未得逞。

藝人秦偉。聯合報資料照片

2013年,秦偉得知J女從中南部北上,開車將她載到住處,自後方強行熊抱,欲褪去她的衣物,因門鈴聲響而未得逞,秦隨後怒斥J女趕出門。2011年,秦偉邀N女「吃宵夜」,N女想離開,秦不顧她的反對而性侵。2012年,秦偉再透過臉書結識R女,強制性交得逞。

法院審理時,秦偉否認犯行,一下辯稱是合意性交,一下說是感情糾紛,曾辯不認識被害人。一審認定,秦偉性侵女造型師、女編劇、女粉絲,成立3次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其餘被控性侵部分,台北地院考量部分被害人僅單一指述,無其他證據;部分被害人雖有證人或物證,但有矛盾或不符常情之處,諭知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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