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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股銀資產活化 金管會考慮鬆綁

#理財 #公股銀行 #資產活化 #金管會 #自用不動產

記者呂淑美、邱金蘭/台北報導

公股銀行擁有龐大不動產,因應行舍改建或都更進行資產活化,向金管會爭取放寬限制,希望重建或遷移案可排除銀行法75條自用需達二分之一限制,金管會已請公股銀行清理資產情況,再個案申請。

公股銀的龐大不動產可望因應資產活化,金管會考慮鬆綁限制。(圖/好房資料中心)

擁有龐大資產的公股金融機構近幾年來,積極推動老舊行舍改進、都更等資產活化工程,一旦相關法規能鬆綁,對銀行將是一大利多。

金管會官員表示,依規定,銀行2000年以前取得的「非自用不動產」,如果重建或遷移,已可不受自用達二分之一限制;2000年以前取得的「自用不動產」,則無法排除限制,但是否有解釋空間,金管會將視個案看能否彈性解釋。

至於2000年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金管會官員表示,在現行銀行法規定下,除非修法,否則難有彈性解釋空間。

據了解,公股銀行將重建或遷移的不動產,多數屬於2000年以前取得的不動產。

公股銀行強調,手中不動產多是自用,自用不動產才是最大問題,因為經過改建或都更後,新大樓坪數都大幅增加,銀行自用達到二分之一的機率不高,希望金管會能解禁。

銀行法第75條第2項規定,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例如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金融主管機關曾函令解釋,「主要部分」為自用者,是指一半以上自用者。

最近不少公股金融機構推動資產活化,被卡在相關規定,例如原本是兩層樓的老舊行舍改建後,變成五層樓,但銀行只需要用到兩層,其他三層出租,就會違反金管會這項規定。

金管會日前召開委員會議,財政部向金管會提出建議,希望從寬解釋。

金管會官員表示,銀行法2000年修正前,公股銀行經特例核准是可持有非自用不動產,修法後才一律禁止。因此前年金管會曾函覆台銀及銀行公會指出,對於2000年以前取得的非自用不動產,在改建後,不受須一半以上自用規範。

對於2000年以前取得的自用不動產,及2000年以後取得的不動產,依現行規定都無法排除限制。

上次會議後,為了幫公股銀行解套,金管會請公股銀行清理資產後,再依個案向金管會申請。若能排除適用二分之一自用限制,但整體非自用不動產占銀行淨值比率,仍不得超過銀行法規定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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