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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陸配婚前子女 行政院會通過

#收養 #陸籍配偶 #非婚生子女 #政策

記者雷光涵/台北報導

陸籍配偶嫁或娶來台灣,被迫與在大陸的孩子分開,因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若台灣人民已有子女不得收養陸配子女,大法官會議釋憲認定違憲,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陸委會呈報的修正案,修法開放收養陸配婚前子女,並再送立法院。

行政院今天通過修法開放收養陸配婚前子女(圖/截取自Google map)行政院(圖/截取自Google map)

2007年老榮民汪少祥想收養大陸妻子劉茜在大陸的兒子,被法院依「台灣人民有子女者,不能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規定駁回;2013年大法官會議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項規定違憲,陸委會配合修法將送立院審議。

與前妻已有3個女兒的汪少祥,當年向法院聲請收養劉茜在大陸前段婚姻生的兒子被駁回。劉茜為接兒子來台團聚四處奔走,還在捷運站發了一年傳單,徵求他人幫忙收養她的孩子。因為汪少祥已有子女,依規定不能再收養她的兒子,想找「人頭」收養讓兒子來台團聚。

兩岸條例第65條第1、2款的規定,原是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藉收養管道大舉移民至台灣,但因此拆散非常多對親子,骨肉分離在兩岸,只能用依親等名義暫時同住。

但大法官認為兩岸條例第65條第1、2款的規定,不符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家庭制度的宗旨。

修法後,收養大陸配偶的子女可不受第65條第1、2款的規定,也就是說,台灣人民要收養陸配在大陸的子女,不受自己原本有沒有小孩限制、收養人數也不限1人。

不過本次修法,不及於其他台灣人要收養大陸人民。收養子女的居留或定居,有其他規定。

聯合晚報 記者雷光涵/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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