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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榮發140億遺產「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 法院四大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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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1月20日過世,遺囑中將存款、股票、不動產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並指定張國煒接任長榮總裁,但引發爭產風波;大房三子張國政無法接受遺囑內容,提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一審判張國煒勝訴,確認張榮發遺囑有效;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今駁回上訴,仍認為遺囑有效,可上訴。
 
高院指出,張榮發雖然在密封遺囑作成前2、3年經常因病住院治療,且作成密封遺囑後有瞻妄症候群等現象,但無任何病歷資料或醫師診斷書,可證明張榮發做遺囑時沒有遺囑能力。況且,張榮發2014年9、10月間贈與配偶1億元存款,同年年10、11月間移轉價值逾1億元的3家公司股權給張國煒,可見張榮發當時仍有處分鉅額財產的能力,應有遺囑能力。
 
張國煒。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張國煒。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高院認為,密封遺囑上張榮發的簽名,經送調查局鑑定筆跡,結果與張榮發於基金會董事會議簽名簿、台大醫院同意書上簽名的結構佈局、書寫習慣相符,認定是張榮發親自簽署的。
 
再者,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委請劉孟芬代寫密封遺囑,並指長榮國際前董事長柯麗卿、時任總裁特助吳界源和法務戴錦銓在密封遺囑的見證人欄簽名,再請戴錦銓洽公證人隔天到住家辦理遺囑公證;公證前,也指定柯麗卿、戴錦銓、吳界源擔任遺囑見證人,張榮發請劉孟芬拿出前一天簽署的遺囑,給公證人確認無誤後密封,足以認定遺囑是張榮發所為,符合民法要件。
 
高院指出,張榮發公證時已向公證人表示密封遺囑是「阿芬」(即劉孟芬)寫的,雖僅陳述劉孟芬地址為「台中市市政北七(與台語「白痴」諧音)路」,即未再為完整陳述,但已提供劉女的戶籍謄本供公證人記載於公證書上,並無違背民法要求遺囑人陳述代筆人姓名與地址的立法目的遺囑自屬有效。
 
最後,高院認為,公證人2014年12月17日雖至張榮發住家辦理密封遺囑公證, 但僅攜帶印章,並未攜帶鋼印,才將密封遺囑連同公證書攜回事務所」蓋用鋼印後,再由戴錦銓領回遺囑,認定遺囑確實是在事務所製作完成,因此公證書並無誤載遺囑的製作地點,判決遺囑有效,張國煒勝訴。
 
張國政提告主張,張榮發製作遺囑時無法表達自我意思,遺囑不是由父親親自簽名,也未親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未向公證人陳述自己的遺囑內容,未陳述代筆遺囑繕寫人劉孟芬姓名與住居所,認為遺囑不符合民法要件,且公證人在封面記明不實事項,公證書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且密封遺囑是在張榮發住家作成的,但公證書卻寫在事務所作成,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張榮發2014年12月16日代筆遺囑、17日密封遺囑無效。
 
張國煒抗辯,依法院調閱張榮發就醫紀錄,足證張榮發製作遺囑當時具表述意思能力,且遺囑經張榮發自述、公證後已屬公文書,調查局鑑定也證明遺囑簽名是張榮發親簽,遺囑應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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