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房網News記者林清坤/綜合報導
買房的人最怕遇到的就是買到凶宅,不僅自己感覺「毛毛的」,日後想要轉手此物件時,房價還可能因而大打折扣。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物專有部分於賣方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情形,都必須記載,基本定義了何謂凶宅。
但若在未被告知的情況下購入凶宅,過了多年後才得知,此時還能保障自身權益?一名網友於臉書《買房知識家(A你的Q)》發文,他表示在多年前曾以當時行情價買房,但等到現今準備賣出時才得知此物件是凶宅,便好奇詢問眾網友,「此時還可以向前屋主進行索賠嗎?」
貼文曝光後,網友們紛紛提出自身的看法,「住那麼多年,都沒事!民法上有時效問題~想索賠很困難的!」、「可以啊!不然你當初買的價格不會是這樣,最起碼多花一、二百萬,可以告他未誠實告知」、「你現在要賣房也要先誠實告知曾經是兇宅的事了,不然換別人會跟你求償」、「無法索賠,除非你能擧證有實質損失,且與它息習相關!」
有內行人則指出索賠關鍵,要看物件轉手後時間是否已超過「5年」,「民法365條瑕疵擔保自取得5年內得主張」、「超過五年就不能求償了」、「看年限的請求權及追訴有所不同,分別主張瑕疵擔保、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詐害債權等。舉證責任跟構成要件不同。」
還有網友們表示,原PO若真的提告,判定要前屋主以原價買回,反倒是讓對方賺到了,「你願意讓對方依照多年前的行情,原價退回房屋嗎?」、「你原價退屋,前屋主應該是秒收!」、「這問題很簡單,無需費心索賠。如果我是前屋主,我很樂意直接照原價收回,再補賠償金都賺」。
律師蔡志雄表示,法律上對「凶宅」並無明文解釋,但一般會採用內政部2008年7月發布的函釋,進行解讀。依據該函釋,要構成凶宅有3個要件,首先是發生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其次,陳屍於主建物或附隨建物(比如陽台)等專有部分,因此公共區域不會構成凶宅;最後則明訂型態為兇殺或自殺,排除意外死亡的狀況。
針對凶宅洗白看法,蔡志雄解釋,從函釋定義來看,持有人轉換後,新的賣方持有期間未發生他殺、自殺事件,那麼未來出售時不需扛應告知的義務,但這屬於灰色地帶;法官在裁判時,仍會細究轉手交易、屋主是否知情凶宅等事宜,建議民眾不要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