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陳俊智/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張姓男子2019年5月騎車載著伍姓女子行經中壢區民族路,途中被台電線路孔蓋周邊坑洞絆倒,2人均有骨折、挫傷,醫療費加起來超過20萬元,但向台電桃園營運處和管養道路的桃園市政府養工處求償,2個部門機構互踢皮球,都指事故是對方責任,最後只好打民事訴訟,官司纏訟4年,才獲桃園地院判賠。全案可上訴。
張、伍2人興訟指出,當時是因為台電公司線路孔蓋周邊有巨大坑洞,導致機車輪胎深陷坑洞傾倒,張男因此受有左肘近端尺骨鷹嘴突骨折和四肢、臉部擦挫傷,伍女傷勢較重,有左腕遠端尺骨及橈骨粉碎性骨折、左側身體多處擦挫傷等情。
案發後,張男為了治療花了75008元,連同醫療交通費、醫療用品、工作損失和精神撫慰金,總共求償99萬餘元,而伍女醫療費則花了13萬餘元,連同其他費用和精神撫慰金共求償147萬餘元,但台電與桃園市養工處互踢皮球,法院審理時仍互相指責是對方責任。
審理時,台電否認張、伍2人傷害與路面坑洞無因果關係,即便有關係,負責道路路面養護的是養工處,強調營運處半年巡視一次均無異狀,收到異狀通知後也有盡快安排修復,但修復當天天候不佳無法施工,責任並不在他們身上。
養工處則稱張、伍2人未舉證是固是孔蓋周邊坑洞造成,縱使2人說法屬實,依照公路法規定,孔蓋周邊凹陷情形經養工處暫時修復及通知台電改善後,修補責任即由台電接手,損害應由台電負責。
法院調查,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時,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養工處具該中壢區民族路的管養責任,未及時修補又無設置警告標誌,足有管理缺失。而發生意外的孔蓋是台電所有,其於事故發生7天前已接獲坑洞情勢,卻未於7天內完成修復,又未設置警告標誌,也有疏失。
法院認為,台電與桃園養工處都有責任賠償張、伍2人損失,但2人求償費用有部分稍嫌過高,應予酌減,最後判台電與養工處須賠張男40萬6054元、伍女90萬2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