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王家瑜/台北報導
今年3月日本小林製藥紅麴原料出包,釀近百人死亡,值得台灣引以為鑑。目前我國食藥署共核准423件具有「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但審計部報告指出,《健康食品管理法》已經18年未通盤檢討修正,導致罰則遠低於《食安法》,若發生攙偽假冒情事,裁處標準差異極大,一個最高只罰30萬,另一個可裁罰2億元之多,令地方政府和民間業者難以遵循。
健康食品常見錠劑、膠囊、飲品等形式,相較於一般食品,消費者較不易從外觀辨認品質,一旦把關疏漏,恐成食安漏洞。尤其在《健康食品管理法》和《食安法》雙重標準之下,更是增添隱憂。
審計部112年度總決算審查報告指出,健康食品本質仍屬食品,對於同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和《食安法》的案件,地方衛生機關可擇一論處,但兩法罰則標準差異大,主要是102年及103年間因應國內爆發多起重大食安事件,政府多次修正《食安法》提高罰鍰、罰金及刑度,但《健康食品管理法》自88年制定公布後,相關罰則僅於91、95年間大致比照《食安法》修正,其後已18年未再通盤檢討研修。
審計部指出,若健康食品有攙偽或假冒,或產品包裝標示、廣告不實等情事,罰則均較《食安法》對一般食品發生相同違規情事為輕。
例如健康食品攙偽或假冒,依《健康食品管理法》可處30萬元以下罰鍰,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若依《食安法》論處則是2億元以下罰鍰,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審計部指出,《健康食品管理法》久未檢討修正,與現行《食安法》有不一致的情事,易導致地方政府及民間業者認知混淆,而不利遵循,恐因地方主管機關引用不同法源致裁處有差異,並衍生爭議。
台北醫學大學保健營養學系教授施純光表示,《健康食品管理法》許久未修正,確實有些地方跟不上現實,例如目前規定可以宣稱的保健功效共有13項,應有新項目可增加,例如近年討論的「關節保健功效」,目前在草案預告階段,希望有機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