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余采瀅/台中報導
都發局指出,「爛尾樓」通常指未能按計劃完工,或不符合建築法標準的建案,全國各縣市皆有相關情形,多涉及私權糾紛,樣態複雜,缺乏認定標準,市府目前受限中央法令,僅能不准其後續建築許可,並只能由相關所有權人加強公安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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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發局表示,「爛尾樓」未完整取得建築許可程序,地方政府無法有效要求涉及有私權糾紛,或有司法爭訟的「爛尾樓」速補辦法定程序,或要求由起造人、所有權人及使用人速改善,以維公安,且因財產權為憲法第15條規定所保障,建築法令並無法逾越憲法規定,因此建請中央能檢討相關法令,如類似都更條例之財產權處分,以利地方配合。
都發局強調,依照建築法第77條第一項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若違規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都發局呼籲民眾若對建築物結構安全有疑慮,經向相關所有權人提出反應後不處理,可撥打1999或區里行政系統或都發局通報陳情,以利派員檢查公安構造設備,並依規要求改善,市府也將輔導其申請「老舊建物耐震安全補助」與「老舊建物弱層補助」,維護公共安全。
原文出處 【爛尾樓產權負責難列管 中市府籲中央研議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