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游明煌/綜合報導
李姓男子騎車經基隆市八堵路時,被測速照相機拍下闖紅燈,收到1800元交通違規罰單,他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主張黃燈太短,應變不及,根本入人於罪。但法官打臉,計算出他的車速,發現變換為紅燈時,他距路口尚有150公尺以上,是故意闖紅燈,駁回他的行政訴訟。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李男3月8日上午10時33分許,騎車沿基隆市暖暖區八堵路往北行駛至185巷口處,遇紅燈仍通過停止線繼續直行,遭固定式照相機拍攝,警方開出罰單,監理 站裁罰1800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

李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黃燈時間過短,至少應7秒至8秒鐘,才不會讓人被開罰單,黃燈時間未加長,根本是入人於罪,要求撤銷原處分。
法官調閱拍攝的照片,發現李男的車通過停止線時,行車管制號誌已變更為紅色燈號達24.7秒之久,且由紅燈後第25.7秒的照片,可計算出當時時速為每小時22公里。
法官說,換言之,李男騎車抵達該交岔路口前,該處管制號誌早已呈圓形紅燈,並非剛由黃色燈號變更為紅燈狀態。依通過的時速22公里推算,他於該交岔路口號誌變為圓形紅燈時,距離該路口應尚有150公尺以上。
法官說,依燈號變更當時李男所在位置及時間,除其不可能無法看見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的燈號外,當下更無不及反應的可能,認為李男闖紅燈行為必屬故意。
至於李男指應將黃燈時間延長至7到8秒的說法,法官更批評他的建議「實屬荒謬」,並非現代交通狀況所能接受,如果依他建議實施,依目前駕駛人普遍欠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自覺的實務狀況,只會造成大量自以為在「搶黃燈」的情形,除徒增交通違規外,更容易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