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鄭媁/綜合報導
為遏止演唱會黃牛票亂象,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銷售端訂有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未來以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方式購買藝文票券者,將處以3年以下徒刑,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此次文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5條文,包含增訂公司或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租稅優惠條文3條、增訂處罰黃牛行為1條。

文化部指出,為促進我國原生文化內容智慧財產開發、產製及流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等營利事業,投資以影視音及台灣內容為核心發展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
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持有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
文化部說明,過去文創產業雖已有投資抵減相關規定,但文創法僅有公司投資本身在文化創意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的支出,可依「產創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減免稅捐;而「電影法」規定,2015年電影法修法起10年內,公司投資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的事業,僅限持股達3年以上始得抵減營所稅等。
此次修法考慮現行相關抵減有過多限制,實際鼓勵投資成效有限,因此,修法重要突破包含適用對象特別兼顧事業及個人;投資標的除常見以公司或事業為主體外,更加入符合影視音實務的專案型投資,如投資一部電影等也可適用;持股時間由3年放寬為2年,事業最高抵減率20%、個人最高減除率50%等。
面對演唱會黃牛猖獗現象與民間倡議,文化部近期邀集業界及消保團體召開諮詢會議,並參考國外立法例,提出修法重懲黃牛。草案除針對銷售端訂有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處以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更祭出以行政罰及刑罰併行重罰源頭的草案內容,未來以外掛程式或掃票機器人大量登錄假帳號等方式購買藝文票券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草案公告期間,朝野立委及民間對草案賦予轉售得有10%以內合理手續費與相關費用,以及處罰效果不及等質疑,這次院版也大幅修正,刪除10%合理利潤規定,並加重罰則。
至於實名制入法的議題,文化部說明,根據已執行實名制的活動經驗,曾有場次引發上千件觀眾投訴、進場較以往延長2至3小時等爭議,對消費者造成重大影響。因此,經審慎政策評估,現階段暫不以強制立法的方向設計,而採持續輔導主辦業者實施實名制及建立合法二手票券平台的方式辦理。
行政院長陳建仁指示文化部,後續積極赴立法院溝通,期盼修正草案能儘速三讀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