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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阻叔持刀砍姪 警開槍15槍致死 警械條例修正後首案!

#高雄 #居家 #地方 #警械條例
聯合報記者陳弘逸、石秀華/綜合報導
 
高雄64歲蔡姓男子疑因家產起糾紛,昨晚到姪子家理論,先持棍毆傷姪嫂3人,後又持鐮刀追砍姪子,在場員警鳴4槍示警未果,才對蔡開11槍,導致他身中5槍送醫不治;此案為警械使用條例修正後,首件警開槍導致兇嫌致死的案件,警內部初步調查,認符合警械使用規範,有律師也認為,員警已盡注意義務。
 
經查,昨晚在場執勤2名員警分別開9、6槍共15槍,其中,4槍對空鳴槍,11槍朝凶嫌腿部射擊,導致蔡男中彈5槍,部位分為腹部、腋下各中1槍,另雙腿中3槍後倒臥不起,送醫搶救不治。
 

 

高市蔡姓男子和姪子爭土地家產,互告傷害,不滿姪子調解時,獅子大開口,今晚憤持鐮刀衝至姪子位於岡山區的家中,先打傷大姪子和嫂嫂,又持鐮刀追砍小姪子,警方開15槍制止,蔡中5槍,送醫不治。記者陳弘逸/攝影
高市蔡姓男子和姪子爭土地家產,互告傷害,不滿姪子調解時,獅子大開口,今晚憤持鐮刀衝至姪子位於岡山區的家中,先打傷大姪子和嫂嫂,又持鐮刀追砍小姪子,警方開15槍制止,蔡中5槍,送醫不治。記者陳弘逸/攝影

 

 

對此,曾任警職的律師郭晏甫指出,按舊法警械使用條例,並未規範到何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導致原本警察有槍不敢用,不知道何時可以射擊,何時能使用其他警械。
 
此案為警械使用條例修正三讀後,首件警開槍導致兇嫌致死的案件,郭晏甫表示,新法第4條第4項,新增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的時機。
 
新法中法條載明,一、含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郭晏甫說,法條用語是「得」,授權現場執法警察判斷是否逕行射擊,但是射擊時仍應遵守,警械使用條例第6至9條規定的比例原則。
 
郭認為,台南雙警遇襲案,普遍認知刀械近距離的殺傷力不亞於槍械,對比此案,犯嫌有近距離持有刀械攻擊民眾的事實,勘認是合法使用槍械,且有先對空鳴槍示警,應認已盡注意義務,也朝非致命性部位射擊。
 
但郭強調,2名員警是否執法過當,仍需將用槍時機、犯嫌中槍後是否仍有反擊或攻擊能力等因素,都納入綜合考量,並由調查小組釐清才能確認。
 
警方內部調查,此案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4、6款,初步調查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
聯合報 記者陳弘逸、石秀華/高雄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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