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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主賣房「1舉動」被轟太貪!律師也搖頭揭「最慘下場」

#理財 #買房 #賣房 #房地合一稅 #偽造文書 #實價登錄
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有些人買房是透過仲介帶看再進行下訂等步驟,有些人則是直接向屋主購買,藉此省一筆仲介費。日前有民眾分享他和屋主談價的過程,不過反遭網友們強烈勸退。
 
一名網友在臉書社團《買房知識家 A你的Q》表示,近期自己的房東有意願售出現在的租屋處,剛好他也想買來自住,於是開始進行談價的過程。
 
日前有民眾分享他和屋主談價的過程,不過反遭網友們強烈勸退。示意圖/好房網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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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情沒有他想像中的順利,第一次談價時,屋主開價為3350萬,原先雙方都是同意的,但屋主當天以「房地合一稅算錯了」以及裝潢花了200多萬為由,想再提高價格。第二次屋主提出房價申報3300萬、原PO私下給他200萬現金的要求;正當原PO還在思考時,屋主又詢問是否能改成房價申報3200萬,私下給他300萬現金。
 
屋主這番操作讓原PO不知所措,因此提問「不知道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再跟屋主爭取一些我們買方的好處?不然都是他在賺,私下給現金對於將來我們將房子賣掉也是損失。」
 
貼文曝光後,網友們紛紛反對原PO買下這間房,「你私下給錢不旦違法,還幫對方逃稅,更重要就如你自己說,將來自己要賣房,受損最大是你自己,將來你直接損失300萬」、「不買最大,一切照合約金額來,帳目一個蘿蔔一個坑,就對了。啥都要依屋主,那全給他自己玩就好啦!」、「屋主太貪了吧,我不會買」、「千萬別買,實價登錄假金額就有犯法的疑慮,何必呢?」、「買房是喜事一件,千萬不要承擔偽造文書的風險。」
 
買賣低報成交價  律師:會面臨法律責任
 
睿均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游嵥彥表示,屋主使用這樣的方式多半是基於稅務上的考量,房地合一稅2.0正式上路後,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皆適用新法規定,新法延長「短期炒作不動產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致使許多出賣人試圖改以「低報成交價」的方式規避高額稅率。
 
現行所得稅法第14條之4分別房地交易的「稅基」和「稅率」分別作出規範:稅基方面,房地合一稅以房地所得作為課稅基礎,計算式為「房地成交價-取得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方面,則以出賣人持有房地期間作為認定依據,個人持有房地期間少於2年,稅率為45%;2年至5年間,稅率則為35%。所以,對賣家而言,不實低報房地成交總價的行為,將會大幅降低房地合一稅的稅基,得以有效減省課稅額。
 
游嵥彥指出,不實申報房地登錄資訊的行為人可能會面臨行政罰鍰及刑事處罰。行政罰部分,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移轉雙方皆應據實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資訊;否則主管機關將依同法第81條之2的規定,對行為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且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經處罰2次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而刑事責任部分,依目前實務見解,不動產實價登錄系統揭露資訊屬於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範疇,包含買賣雙方及地政士等在內之行為人,就不實向地政機關公務員申報登錄不動產交易資訊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游嵥彥進一步說明,低報房價將使買方於未來出售房地時,可以扣除的「取得成本」較實際狀況低,而使得最終計算出的「稅基」較實際狀況為高;另在「稅率」方面,視買家持有房地期間的不同,還可能適用高額稅率。
 
因此,游嵥彥建議買方不要貿然接受賣方不實申報交易資訊的提議,否則不僅可能使買方日後出售房地的稅費成本大幅增加,買賣雙方甚至可能因此面臨行政罰及刑罰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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