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傅沁怡/台北報導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出資額要注意,如果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止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控制力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轉讓該被投資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因此依相關規定,相關交易將課房地合一稅。

為落實防杜透過股權移轉規避租稅,相關規定適用並未限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或被投資營利事業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境內房地」才納入課稅,以免納稅義務人透過交易安排來規避。
台北國稅局指出,相關規定是以個人及營利事業,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及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是由房地構成比率均達50%以上為要件,因此被投資營利事業取得房地時點,並非適用條件。
換言之,就算被投資營利事業是於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地,如個人交易符合該法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仍應依法課徵房地合一稅。
舉例來說,甲君於2022年間交易A公司股份60萬股,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的公司,發行股數為150萬股,因甲君持有A公司股份80萬股,已超過該公司發行股數半數,且A公司股份的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因此就甲君交易A公司股份核定房地合一課稅所得600萬元,並以甲君是於2011年投資A公司取得上述股份,持有股份已超過十年,適用稅率為15%,核定應補稅額90萬元。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交易股份或出資額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股份或出資額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