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時報記者魏喬怡/台北報導
信託財產繳稅大鬆綁,完稅前就可繳遺產稅、付喪葬費。過去信託財產的繼承人,要先繳遺產稅才能繼承、動用,造成受益人的繼承人若沒錢繳遺產稅,就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動用喪葬費的情況。信託公會日前建請財政部解釋,信託受託人可於一定額度內,無需完納稅捐即可以信託財產支付受益人的喪葬費用。
若信託契約訂有相關約定者,得從其約定,以信託財產繳納或抵繳遺產稅,妥善執行後事,並繳納遺產稅順利辦理繼承登記。
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指出,民眾常詢問信託受益人身故後,是否可用信託財產支付其喪葬費用或遺產稅?過去若沒完稅無法動用,主要卡關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
信託公會積極爭取下,經過財政部解釋,就喪葬費用部分(目前為新台幣138萬元),信託業受託人可依信託契約在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額度內,可免檢附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以信託專戶實支實付受益人喪葬費。
繳納遺產稅部分,納稅義務人得檢具信託業者同意書,洽稽徵機關申請以信託財產繳納受益人遺產稅,就無須提供納稅保證。
但呂蕙容提醒,信託業者及民眾於信託契約宜作相關約定,才能在完稅前動用信託財產支付喪葬費及繳納遺產稅。喪葬費部分,不用跟稽徵機關申請動用,繳納遺產稅要跟稽徵機關申請,但信託業免除須先提納稅保證。
舉例來說,王老先生育有一子王大寶,王大寶有妻子及剛出生幼兒。王老先生積累逾5,000萬元資產、設立一個他益信託,以王老先生自身為委託人,受益人為王大寶,目的為王老先生過世仍能實現財富繼承和企業傳承。
王老先生身故後,信託財產因生前贈與已無須繳遺產稅,但如王大寶意外身故,妻子及剛出生幼兒將繼承這筆財產,妻子可能沒錢支付喪葬費及繳遺產稅。
經過財政部最新的釋示,透過信託妥善的安排,信託設立的同時可以約定得以信託財產支付喪葬費及繳納遺產稅,受益人的繼承人也不用擔心沒有錢繳遺產稅無法辦理繼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