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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師公墓燒紙錢不慎摔入「2公尺焚燒坑」 嚴重燒傷獲國賠19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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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蔡姓工程師10年前到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燒紙錢時因腳踩的泥沙滑動,摔落焚燒坑中,導致全身近6成燒傷,他認為鄉公所管理疏失,提告請求國家賠償,最高法院判永靖鄉公所應賠償197萬餘元確定。
 
永靖鄉公所因應每年掃墓人潮眾多,在公墓原有金爐旁設置長約9公尺、寬3公尺、深2公尺的長方形焚燒坑,而蔡2012年4月2日下午到公墓祭拜亡父,焚香祭拜後,依習俗焚燒紙錢,卻因泥沙滑動,導致他滑入焚燒坑。
蔡姓工程師10年前到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燒紙錢時因腳踩的泥沙滑動。示意圖/PIXABAY
蔡姓工程師10年前到彰化縣永靖鄉第一公墓祭拜亡父,燒紙錢時因腳踩的泥沙滑動。示意圖/PIXABAY
蔡主張他全身近6成燒傷,左右手掌疤痕攣縮,經治療後皮膚排汗功能喪失51%,而永靖鄉公所為在焚燒坑旁派專人注意、設置警示標誌,也沒有在四周用圍籬完全隔絕,認為有疏失,提告請求國家賠償,共1395萬餘元。
 
永靖鄉公所指出,設置焚燒坑無需調查地質、取得執照,且西面有排水溝、北和東面為焚燒金紙平台,並架設高100公分鐵網,南面有高80公分土堆,足以供民眾安全使用。
 
鄉公所表示,蔡是成年人,明知道危險卻仍強行攀爬上南面土堆焚燒金紙而釀事故,與鄉公所設置或管理焚燒坑沒有因果關係。
 
一審判鄉公所勝訴,不用付國家賠償責任,但二審、更一審皆認為鄉公所有疏失,分別判賠186萬餘元、68萬餘元,最高法院二度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認為,鄉公所設置焚燒坑欠缺周詳的安全性思考,且設置焚燒坑5年期間,也沒有設置禁止在未架設鐵網圍籬的土堆丟擲紙錢的警告標誌,欠缺安全管理,應負賠償責任。
 
更二審根據台大醫院鑑定報告,認為蔡勞動能力減損66%,依此計算勞動力損失,再加上交通費等,共656萬餘元;但蔡貿然站在土堆上丟紙錢,應負70%過失責任,鄉公所則為30%,判鄉公所應賠償197萬餘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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