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林琮恩/台北報導
據衛福部保護司統計,台灣每5名婦女就有1人在其一生中曾經遭受親密伴侶暴力,其中又以精神暴力盛行率最高,達16.76%。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說,親密關係是沒有驗傷單的心理暴力,若早期介入處理,能夠防止事態演變為肢體暴力;懷疑自己身處精神暴力情境中的民眾,可以透過撰寫日記留下證據、申請保護令。
「親密關係行感暴力是『看不見的傷』,當事人容易疏忽、淡忘,或逐習以為常,有如溫水煮青蛙的情況,常讓被害人愈來愈無助、不快樂,自我價值也會遭受貶低。」張秀鴛指出,若心理素質較脆弱者,可能因此罹患身心疾病而須要服藥;精神暴力的樣態包括行為監控、情緒勒索、言語貶抑、經濟控制、冷漠忽視,有些同性伴侶則會以出櫃作為威脅;不同親密關係精神暴力樣態可能交互、夾雜出現,有時甚至讓當事人難以分辨「他是愛我還是在施暴。」
她表示,常見的行為控制是手機定位,美其名是思念,其實背後的動機是為了掌握、監控對方行蹤;情緒勒索則是透過「不答應就是不愛我」等話語,強迫對方依照自己意念行事;言語貶抑是透過話語損人自尊;經濟支配則更嚴重,有時被害人被要求買東西都要繳出收據,連自己賺的錢都不能支配。當被害人難以分辨是否身處精神暴力情境的時候,可以回歸感受,話時間靜下來思考對方每個行為是暴力還是愛的表現,「真的想要走的長遠,應該提出來溝通、討論,才不會病入膏肓。」兩人交往應該要快樂、要健康,不該成為負擔,甚至變成他人身心疾病的病因。
民眾遭受精神暴力情況嚴重須要申請保護令時,常擔心沒有足夠證據而申請不成。張秀鴛說,過去統計親密關係精神暴力受害者從開始記錄到向社政單位通報,由社工介入了解並申請保護令,平均要花7到8年時間,近年時程縮短,大約2年就會提出。由於精神暴力往往是長期結果,容易被疏忽、淡忘,建議民眾能夠透過文字或語音日記的形式,記下對方貶抑的言語或行為,也可以跟周遭親友訴說遇到的不良對待,這些證據日後都能據以向法官申請保護令,並非一定要留下加害人的施暴事證才能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