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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買車自己沒駕駛過 借人開不到一年狂收43張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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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吳姓男子購買汽車後借給宋姓男子駕駛,約定好車輛相關費用、罰單均由宋負擔,未料宋不到一年內累積43張罰單未繳,台北市交通裁決所處分吳繳費、記點,吳不服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吳敗訴確定。
 
吳的車輛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9月間,因超速、違停紅線、未繳停車費和通行費等,被開罰43張罰單,金額分別為300元至5200元不等,北市交通裁決所要求吳繳費,吳提訴訟抗罰。
 

 

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罰單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吳主張,自己雖然是車主,但買車之後沒有開過,反而是借給宋使用,兩人還簽訂合約,約定由宋負擔行車產生的費用、罰單;他也曾和宋到監理站辦分期繳納罰款,未料宋只繳了一期,就未再繳納,延宕他無法辦理歸責手續。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車輛43次違規屬實,舉發通知單也合法送達給吳,但吳逾期沒有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認為裁決所處分沒有違誤,判吳敗訴。
 
吳不服上訴指出,他已闡明宋蓄意拖延,導致他無法在有效期間內申訴,並提出相關合約書等,請求法院撤銷處分。北高行指出,吳的上訴理由沒有表明判決違背法令之處,及具體內容,認為吳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訴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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