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蘇南
基泰公司於9/17日澄清「本公司並未轉投資福益營造,福益營造並非本公司之關係企業,亦非本公司旗下之子公司。本公司與福益營造在「基泰大直」新建工程中僅有起造人與承造人之承攬契約關係⋯⋯」因其為股票上市公司,堪稱可信。
台北市「基泰大直」建案工地於9/7日地下開挖擋土之地下連續壁施工缺失,造成鄰房結構體龜裂並嚴重下陷,施工的福益營造廠可能須負損鄰賠償的民事責任?基泰建設董事長於9/10日說明公司立場,並對受災戶鞠躬道歉。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於9/9日晚間遞狀,針對市府損失聲請假扣押6195萬9982元;9/11日下午再度前往法院遞狀,替10戶全倒災民重建房屋聲請第2波假扣押,金額達約2億元;但都遭台北地方法院駁回。北市府發言人表示,基泰建設9/12日下午已將支應救災及安置的1億元匯進指定帳戶,信託契約部分正以管理規則和信託架構研擬協商中。
基泰是起造人福益是承造人,則鄰接「基泰大直」建案工地之房屋被損害甚至下陷的受災戶,該如何對於承造人、起造人主張法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89條規定:「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定作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者,不在此限。」即基泰作為業主(定作人)把「基泰大直」建案發包給福益營造(承攬人)。而事故主因為福益的施工違反《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等法規,導致地下連續壁側向變形過大外,水平支撐、中間柱隆起(heaving),導致地下開挖擋土支撐全面崩。相鄰的五層建物下陷變成4層,牆壁及樓地板等嚴重變形、龜裂等結構體破壞。而依前述法條規定,除非基泰對於福益的「指示有過失」,否則責任是在福益?建議詳究「擋土開挖支撐設計圖說」是否有缺失?建築師是否有過失?
對於地層下陷值58.5 mm已經在7/26日就已經超過採取行動值(20 mm),仍然對於鄰居住戶反映不理繼續開挖施工?鑑定報告指出,工地沒有因應監測系統的示警做出積極作為,所以造成鄰近建物塌陷。誰指示不停工或改善呢?有去工地監造嗎?有做工地品質管理作業或工地安全檢查等作業?才能追究是否有指示過失之《民法》第189條責任。本案設計監造建築師王○○已經被北市府以違反《營造業法》移送懲戒。
因為建築師是起造人基泰聘的債務履行輔助人,《民法》第224條規定:「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王建築師如果有過失而引致此災害,則基泰可能也有《民法》上的賠償鄰房損失責任。
針對本案事故前44天(7/26~9/7日)工地附近地層沉陷監測數值(58 mm)超過警戒值(16 mm),而工地卻未積極處置仍大規模開挖?台北地檢署指揮廉政署於9/13日以證人身份,約談基泰建設1名副理釐清案情。如果有指示與災害發生有構成「因果關係」,可能對損鄰有賠償責任?而福益營造的工地主任也被廉政署約談,是否對於地層下陷超過警戒值、行動值應予停工或未有改善措施,有過失責任?台北市建管處於9/14日發文給新北市政府將福益營造系爭本案的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依違反《營造業法》移送懲戒?
建議:遭損鄰的受災戶得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如果事實證明有違反《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中所明訂保護工地鄰居房屋安全法律,致生損害於鄰居,即推定為有過失;若鄰房損害與地下擋土開挖設計或施工等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可能構成侵害鄰居房屋安全之責任?
《建築法》第69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鄰接其他建築物施行挖土工程時,對該鄰接建築物應視需要作防護其傾斜或倒壞之措施」。而本案就是因為地下擋土措施之設計(建築師是建商使用人)或施工不當(營造廠),及工地安全監測系統沒有發揮作用外,合理懷疑或有人為環節失靈而致災?所以起造人可能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鄰房事故的賠償責任,起造人與承造人可能都有侵權行為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唯責任歸屬與賠償比例,最終往往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