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給設戶籍、營登「賣房省100萬土增稅」稅務員2招破解GG了
2024/12/21 09:00
好房網News記者蔡佩蓉/台北報導
土地持有期間越久,土地漲價總數額越高,土地增值稅「自用稅率」和「一般稅率」的差額越大,而出售土地要適用自用土增稅,必須在出售前一年沒有出租或營業的事實,很多房東為了節稅,就將黃金店面收回自住,以符合土地稅法規定。
依照《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土增稅除了要符合上述規定以外,還要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的面積及「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條件,才能適用自用增值稅。其中,第2項就規定,「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在說,有些房東不諳法令,認為只要房客戶籍沒有設籍在該房屋,營業登記也不在該房屋,就可以過關,但事實並不如想像一樣。
他提到,有一個實際案例是房東將1樓房屋出租給自助餐店,因為租客沒有設戶籍在該房屋,自助餐沒有設立營業登記,所以房東在房屋退租後,就開始售屋,且一週內就順利售出,並完成買賣契約簽約。
由於持有期間超過30年,一般土地增值稅和自用土地增值稅差額近100萬元,於是選擇「一生一次」的自用住宅優惠土增稅,認為房客退租了,屋況騰空了,應該可以完成申請。
沒想到稅捐處承辦人通知,不符合自用增值稅的要件,原因是這名承辦人在2週前還在該地址買自助餐消費,直接被抓包,賣方只好自動改課徵一般土地增值稅。
還有一個案例是,稅務員在網路上Google搜尋,發現2到3月前該地址有促銷活動,這也讓賣方百口莫辯,立刻改申請一般土地增值稅。
鄭文在提醒,《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因此受到刑事判決或是罰金,甚至為此鋃鐺入獄,恐怕會後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