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加重最低本刑 宣告違憲

2019/02/23 11:34

中國時報記者 林偉信/台北報導

司法制度衝擊!刑法47條及48條規定,執行後5年內再犯屬累犯「應」加重本刑,檢方在判刑定讞後發現是累犯,還可事後追加刑度;大法官會議昨作成解釋,不分情節一律對累犯加重最低本刑,導致罪刑不相當屬於違憲,法務部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另事後追加刑度違憲,立即失效。

檢警憂縮刑助長再犯

大法官針對累犯釋憲結果。

累犯是指受刑人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例如一男子犯過失傷害罪,5年內他又因在菜園偷菜被捉,就算情節非重大,因屬於累犯須加重最輕本刑,判囚7月以上且不得易科罰金。

不過,包括高雄、彰化、台北地院法官及5位受刑人,主張累犯不論前後罪的犯罪類型一律加重本刑,及裁判確定後發覺累犯應更定其刑,違反罪責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會議今年1月召開說明會,與會的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認為大法官審理案件要接地氣,依現在社會氛圍,累犯就應加重其刑,規定沒有違憲,如宣告違憲,將動搖受刑人縮刑、假釋及遴選到外役監等制度。

不可追殺已定讞案

大法官會議認為,最低法定本刑6月是可易科罰金,但如果依累犯加重,變成不得易科罰金或社會勞動,且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就算犯罪情節不嚴重,也要因此背負過重刑度,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此外,裁判確定後,原裁判科刑程序已終結,但刑法48條卻對於同一犯罪行為重覆進行科刑程序,這不是為了維護重要的公共利益,明顯違反憲法一事不再理原則,即日起失其效力。

換句話說,即日起除本件聲請的受刑人可向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平反外,未來檢方不可以對判決定讞的受刑人,再依累犯規定進行「追殺」、聲請加重其刑,目前在監服刑的受刑人可鬆口氣,且法官對於累犯可依個案裁量,決定是否加重最低刑度。

儘管法官普遍叫好,但有民眾認為法律不斷對加害人保障,實在不公平,員警也憂心累犯不怕被抓,要靠重刑嚇阻。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昨公布民調,也僅21.9%民眾相信法官可公平公正審案,比前次調查下降1.2%,對司改成效更有高達80.9%表示不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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