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解除第一時間 除夕夜進屋趕人 房東判刑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蕭姓房東與李姓房客解除租賃契約,但李不搬家,蕭等深夜零時期限剛過,擅自進入李的房間拆門;隔天又進入拆燈泡。法院認為即使租約解除,蕭仍觸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兩次,判拘役卅天、可易科罰金定讞。
法院認為儘管租屋解除,但房東不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好房網News記者陳韋帆攝)
另外,李在拿相機拍照蒐證遭蕭打傷,法院另依傷害罪判蕭二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蕭姓男子的父母擁有台北市中山區某公寓五樓的房子,他將房屋分成五個房間出租;蕭住在五樓頂加蓋房屋管理所有出租事宜。
李姓男子去年一月廿六日以每月七千五百元租下一個房間,當天支付七千元,剩下五百元及一個月房租押金沒付,蕭同意過年後再收錢、租金從去年二月一日計算,隨即交給對方一樓大門、五樓大門及房間鑰匙。
李去年一月廿八日載個人物品到租屋處,他用大型黑色塑膠袋打包、東西堆置樓梯,鄰居覺得怪異致電房東。蕭與李談過後,得知對方在台北市沒有親人且失業,擔心李日後無力繳交租金,當場表示房子不租了,要求解約並退回租金。
由於李的舊住處租約在去年一月卅日除夕到期,他無處可去又拒絕不了房東不斷要求,只好在記載「限期一月廿九日、卅日搬離,逾時房東親自搬清屋內房客所有東西」的紙條簽名。但他一時找不到住所,仍回到向蕭租的房子休息,蕭卻要求他離開、去網咖休息。
李拒絕離開,蕭等卅一日凌晨零時過後,拿備用鑰匙開啟李的房門,拆卸前門,隔天再闖入拆除天花板和浴室燈泡;蕭不滿李拿相機拍攝,還出手傷人。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合意解除租約、蕭姓房東取得房間返還請求權,但該房間仍被李姓房客占有、支配中;若李不返還,蕭應循民事法律途徑解決,他無權闖入李家、妨害房客居住安寧,判蕭有罪。全案上訴高院,昨天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