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出售借名登記農地 須開發票報營所稅

2015/06/18 11:16

仁德區李小姐問:本公司最近出售81年購買,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農地,是否須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出售借名登記之農地尚未申報者,應於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除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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